有没有律所可以先追债,等回款了再收费
“有先执行回款,再付费的律师事务所吗?”答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。根据2006年版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,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,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,但下列情形除外:(一)婚姻、继承案件;(二)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(三)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工伤赔偿的;(四)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。”“先执行回款,再付费”本质是风险代理模式。该条款明确了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: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,排除上述禁止情形后可实行。因此,符合条件的案件存在此类服务,合法;禁止情形的案件则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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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“有先执行回款,再付费的律师事务所吗?”答案是存在的,这类律所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模式。具体分情况说明:1.非禁止情形的财产类民事案件:如非婚姻继承、社保待遇、赡养费、抚养费、劳动报酬等案件,律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风险代理,即“先执行回款,再按约定比例付费”。2.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:如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,即使委托人希望风险代理,律所也需按政府指导价收费,无法采用“先执行回款再付费”模式。3.合法协议的履行:若双方签订有效风险代理协议,明确“先执行回款再付费”的条件(如回款金额、比例),则满足条件时按约定付费;若案件败诉或未回款,委托人通常无需支付律师费(可能需付少量前期成本,依协议而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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