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标准版
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签订过程中,以下常见错误操作可能导致权益受损:
1. 直接签署空白合同后补内容:空白合同可能被律所单方填写不利于委托人的条款(如扩大代理权限、提高报酬),且委托人难以举证反驳。
2. 口头约定风险代理未写入合同:若后期胜诉,律所可能主张更高比例的报酬,委托人因无书面约定需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。
3. 忽略合同中的“终止条款”:未约定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(如已支付的律师费是否退还、退还比例),导致中途换律师时产生经济损失。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合同存在漏洞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标准版的核心内容需围绕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,以下为不同场景下的具体说明:
委托律师代理合同通常包括代理事项、权限、期限、报酬等核心内容。
1. 若委托的是诉讼代理:需明确代理的审级(一审/二审/执行)、是否包含和解/上诉等特殊权限,避免因权限模糊导致诉讼被动。
2. 若委托的是非诉代理(如法律咨询、文书起草):需具体约定服务范围(如仅起草合同/含修改审核)、交付成果的标准(如份数、格式)。
3. 若涉及风险代理:需明确风险报酬的计算基数(如胜诉金额比例)、支付条件(如判决生效后/执行到账后),并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的核心法律依据来源于《律师法》及《合同法》(现为《民法典》合同编),以下结合法条进行具体适用分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(2017修正版)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律师承办业务,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,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,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。” 该条款明确了委托律师必须通过律所签订书面合同,禁止律师个人私自收案收费。
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九条(原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九十六条):“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,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。” 因此,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本质是委托合同的一种,需遵循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,如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、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等。
适用结论:委托律师代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,合同需由律所与委托人签署,内容需明确代理事项、权限等核心条款,否则可能因合同形式或内容不合法导致权益受损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的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合同效力或履行,以下为常见例外情形:
1. 口头委托的特殊效力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七十九条,紧急情况下(如委托人突发疾病无法签字,需立即提起诉讼),口头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可能被法院认可,但需后续补签书面合同,否则难以证明代理权限。
2. 风险代理的例外限制:根据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,婚姻、继承案件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,禁止实行风险代理,若合同中约定此类案件的风险代理条款,该条款无效。
3. 委托事项违法的例外:若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(如伪造证据、恶意诉讼),即使签订书面合同,该合同也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,律师需拒绝代理并可能向司法机关举报。
← 返回首页
上一篇:药店无证经营员工有责任吗
下一篇:暂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