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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暖合同解除怎么写

发布时间:2025-12-0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供暖合同解除的直接回复需以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,确保解除行为合法有效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:“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。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。” 若供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,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解除的时间、费用结算等内容,符合“协商一致”的法定要求;若合同中约定了解除事由(如“供暖温度不达标超过10日”),当该事由发生时,解除权人可依据约定发出解除通知,此行为符合“约定解除事由成就”的法律规定。此外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(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)也可作为解除依据,需在解除协议中载明法定事由及证明材料,确保解除行为于法有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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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暖合同解除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,以下为具体风险点及实例说明。
1. 证据链缺失导致解除无效的风险:例如,用户以“供暖温度不达标”为由解除合同,但未留存连续的温度检测记录(仅提供1天的检测数据),供暖方可能主张解除事由不成立,导致解除协议被认定为无效,用户仍需履行合同义务。
2. 未及时结算费用引发违约责任的风险:例如,解除协议约定“供暖方需在10日内退还用户剩余供暖费500元”,但供暖方逾期未退,用户可依据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;若用户未按约定支付未结清的费用,供暖方可主张用户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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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暖合同解除过程中,以下常见错误操作可能导致纠纷,需特别注意。
1. 口头解除未签书面协议:仅通过电话或微信口头约定解除,未签订书面协议,若后续一方反悔,将因缺乏证据无法证明解除事实,导致合同仍处于有效状态。
2. 未明确费用结算细节:解除协议中未写明已交供暖费的退还金额或期限,可能导致供暖方拖延退款,或用户拒绝支付未结清的费用,引发经济纠纷。
3. 忽略约定解除后的附随义务:如未约定供暖方需在解除后3日内拆除户外供暖管道,可能导致用户侧设备占用公共空间,引发邻里矛盾或物业投诉。

若你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建议及时补充书面协议或收集证据,如需帮助可向律师咨询具体补救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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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暖合同解除的写法需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,核心是明确解除事由与双方权利义务。
供暖合同解除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关键内容,确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。

1. 若存在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:需写明双方自愿解除供暖合同的意愿,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(如“自202X年X月X日起解除”),并对已履行部分的费用结算(如已交供暖费的退还比例、未交费用的支付期限)、供暖设备的交接(如用户侧设备的拆除责任)等作出约定。
2. 若存在约定解除事由成就的情况(如合同约定“供暖温度连续15日不达标可解除”):需在解除协议中载明约定解除事由已实际发生的事实(如附温度检测记录作为附件),并明确解除后的责任划分(如供暖方需退还未履行期间的费用)。
3. 若存在法定解除情形(如供暖方长期停止供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):需说明法定解除的理由(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),并对损失赔偿(如用户因供暖中断产生的额外取暖费用)作出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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